恐嚇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170號
NTDM,101,易,170,2013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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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茹煌
      吳麗卿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鍾錫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4641號),有關被告2人涉犯公然侮辱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茹煌吳麗卿蕭孟真之父母;蕭光 呈係蕭孟真之弟;蕭孟真係告訴人蔡素幸(另因公然侮辱案 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1月14 日以100年度偵字第3398號案件提起公訴)胞弟蔡百彥之前 配偶(業於101年1月10日離婚)。緣蕭孟真因業務侵占案件 入監服刑後,告訴人及其胞姐蔡素華蕭孟真之子蔡○霖( 88年7月間生,姓名、年籍均詳卷)、蔡○衡(91年8月間生 ,姓名、年籍均詳卷)4人,於100年7月17日17時許,前往 被告蕭茹煌吳麗卿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000巷0號住 處前,欲取回蔡○霖、蔡○衡之玩具及書包。蔡○衡進入上 開處所後,因未找到所需之玩具而哭泣,且被告吳麗卿復持 腳踏車朝蔡○霖、蔡○衡2人扔擲,險砸及蔡○霖、蔡○衡2 人,致蔡○霖亦因而哭泣,在上開處所門外等候之告訴人見 狀,遂斥責被告吳麗卿,被告吳麗卿明知其上開住處緊鄰馬 路,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竟基於公然侮辱 之犯意,以「妳這離過婚的肖查某,就是因為多管閒事才會 被離婚。」等語,公然辱罵告訴人;被告蕭茹煌亦明知其上 開住處緊鄰馬路,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亦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穢言「幹妳娘」等語,公然侮辱告 訴人,均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蕭茹煌吳麗卿 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蕭茹煌吳麗卿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 然侮辱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本件業經被告蕭茹煌吳麗卿與告訴人蔡素幸在外和解 ,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此有告訴人所提出之



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8頁),揆 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黃益茂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 記 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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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