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埔刑簡字,101年度,221號
NTDM,101,埔刑簡,221,201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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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埔刑簡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智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少
連偵字第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癸○○犯竊盜罪共拾肆罪,各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癸○○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為下述行 為:
⑴於民國101 年6 月30日4 時30分許至同日5 時30分許,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 機車,尾隨牧佳牧場之羊奶送貨員,分別 至附表編號1 至8 「犯罪地點」欄所示處所,先後徒手竊取 附表編號1 至8 「被害人」欄所示壬○○等8 人所有如「失 竊物品」欄所示之羊奶,得手後逃逸。
⑵於101 年7 月25日4 時30分許至同日5 時30分許,騎乘車牌 號碼000-000 機車,尾隨牧佳牧場之羊奶送貨員,分別至附 表編號9 至14「犯罪地點」欄所示處所,先後徒手竊取附表 編號9 至14「被害人」欄所示乙○○等6 人所有如「失竊物 品」欄所示之羊奶,得手後逃逸。嗣經營牧佳牧場之甲○○ 因客戶反應未收到羊奶產品,而報警處理,經警調取路口監 視器錄影資料後,循線查悉上情。
㈡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 癸○○於警詢、偵查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致維、余文達李政霖、四方隆寬、潘藝雯、蔡名昆、陳玉珊、陳香君、 萬旻昕、練政坤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101 年6 月30日 路口監視器錄影擷取相片12幀、101 年7 月25日路口監視器 錄影擷取相片5 幀附卷可參(警卷第52至55頁),足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上開14次竊盜犯行,均堪認定,本 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 罪。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14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 時間有異,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審酌被告為國民中學 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警詢調查筆錄) ,不思以正當途逕得取財富,竟竊取他人物品,惟念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所竊取之財物價值非高,兼衡其犯罪之手段、 動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四、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 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 綺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被害人 │失竊物品 │
├───┼─────┼──────┼────┼──────┤
│1 │101年6月30│南投縣埔里鎮│壬○○ │羊奶1瓶(每 │
│ │日4時30分 │(下同)中山路│ │瓶羊奶價值約│
│ │許至同日5 │2段251號 │ │新臺幣25元,│
│ │時30分許 │ │ │下同) │
├───┼─────┼──────┼────┼──────┤
│2 │同上 │忠孝路187 號│辛○○ │羊奶1瓶 │
├───┼─────┼──────┼────┼──────┤
│3 │同上 │忠孝一路9號 │戊○○ │羊奶1瓶 │
├───┼─────┼──────┼────┼──────┤
│4 │同上 │和平東路512 │庚○○ │羊奶1瓶 │




│ │ │巷2號 │ │ │
├───┼─────┼──────┼────┼──────┤
│5 │同上 │力行路43 號 │子○○ │羊奶1瓶 │
├───┼─────┼──────┼────┼──────┤
│6 │同上 │蜈蚣路5-4 號│賴欉阿貞│羊奶1瓶 │
├───┼─────┼──────┼────┼──────┤
│7 │同上 │平四街16巷19│丑○○ │羊奶2瓶 │
│ │ │號 │ │ │
├───┼─────┼──────┼────┼──────┤
│8 │同上 │愛華街9號 │己○○ │羊奶1瓶 │
├───┼─────┼──────┼────┼──────┤
│9 │101年7月25│明德北路78 │乙○○ │羊奶3瓶 │
│ │日4時30分 │號 │ │ │
│ │許至5時30 │ │ │ │
│ │分許 │ │ │ │
├───┼─────┼──────┼────┼──────┤
│10 │同上 │忠孝路187 號│辛○○ │羊奶1瓶 │
├───┼─────┼──────┼────┼──────┤
│11 │同上 │忠孝一路9號 │戊○○ │羊奶1瓶 │
├───┼─────┼──────┼────┼──────┤
│12 │同上 │樹人二街253 │丙○○ │羊奶2瓶 │
│ │ │號 │ │ │
├───┼─────┼──────┼────┼──────┤
│13 │同上 │四維路113 號│丁○○ │羊奶2瓶 │
├───┼─────┼──────┼────┼──────┤
│14 │同上 │愛華街9號 │己○○ │羊奶1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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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