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1年度,127號
NTDM,101,交易,127,2013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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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易字第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2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金定於民國101 年4 月25日9 時35分 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南投縣埔里 鎮八德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欲左轉同鎮西安路口,本應注 意車輛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路面乾燥 、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貿然左轉同鎮西安路,適有告訴人賴中庸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對向沿同鎮八德路,由西往東方向 直行,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手橈骨遠端閉鎖 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就本件過失傷害案件, 業於101 年11月6 日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02 年3 月12日 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本院101 年度司交附民移調字第80 號調解成立筆錄、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憑,揆 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 依 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顏 緗 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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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