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81號
TNEV,102,南簡,81,201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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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81號
原   告 莊米子
      蔡阿丹
兼 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福
被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洪進明
被   告 陳瓊雯
訴訟代理人 林勇貴
上列當事人間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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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