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38號
TNEV,102,南簡,38,2013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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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簡字第38號
原   告 陳鈴曲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律師
被   告 謝東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壹拾萬元,及各按附表「票面金額」欄所示之各筆金額,各自附表所示之付款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幣參佰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及各按附表票面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各自附表所示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2年1月25日具狀將訴之聲 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100,000元,及其中如附表票 面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自附表所示之付款提示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紙 ,詎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均遭退票,屢經催討 ,被告迄未給付票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支票為無因證券,在支票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 責,票據上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 條定有明文。又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 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 票及退票理由各5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就上開事實為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 料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 條第1項之規定,已視同自認該事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而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自應依系爭支票 之文義對持票人即原告擔保支票之支付。從而,原告本於 前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原告3,100,000元,及各按附表 票面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各自附表所示之付款提示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但本院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31,69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 示。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 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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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南簡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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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據號碼 │發票人│ 票載發票日 │ 付 款 人 │ 票面金額 │ 付款提示日 │
│ │ │ │ │ │ (新臺幣) │(即利息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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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EA0000000 │謝東臣│101年10月2日 │第一銀行運河分行│500,000元 │101年10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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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EA0000000 │謝東臣│101年10月5日 │第一銀行運河分行│1,000,000元 │101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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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EA0000000 │謝東臣│101年10月6日 │第一銀行運河分行│800,000元 │101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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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EA0000000 │謝東臣│101年10月8日 │第一銀行運河分行│350,000元 │101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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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A0000000 │謝東臣│101年10月12日 │第一銀行運河分行│450,000元 │101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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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