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214號
TNEV,102,南簡,214,2013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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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214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被   告  紅樹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信
法定代理人 蔡新田
法定代理人 黃惠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被告紅樹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聲明異議,依法本件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2年2月2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3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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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樹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