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2年度,195號
TNEV,102,南簡,195,201303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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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南簡字第1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梁懷德
      張明賢
被   告 吳照
      吳大樹
      吳匹
      吳美香
      吳美玉(原名黃吳市)
      吳美菊
      吳美雲
      方振發
      吳素鐘
      吳德全
      吳富美
      梁吳慧玲
      吳慧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訴外人吳棋逢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15,212元及利息 尚未清償,業經本院核發101年度司促字第31597號支付命 令確定在案,是原告對訴外人吳棋逢確實有債權存在。(二)訴外人吳鐵吳棋逢為父子關係,訴外人吳鐵死亡後,遺 有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同市區段000地號土 地(應有部分二分之一)、臺南市○○區○○街○段000 巷00號房屋等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由訴外人吳棋逢、 吳南、被告吳照吳大樹吳匹吳美香、吳美玉、吳美 菊、吳美雲方振發吳素鐘因繼承關係而為公同共有。 嗣訴外人吳南死亡,訴外人吳南之繼承人即被告吳德全吳富美梁吳慧玲吳慧眞尚未就訴外人吳南所遺系爭遺 產辦理繼承登記。
(三)為此,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訴外人吳棋逢請求被告吳



德全、吳富美梁吳慧玲吳慧眞等就系爭遺產辦理繼承 登記後,就系爭遺產予以分割。
(四)並聲明:
1、被告吳德全吳富美梁吳慧玲吳慧眞應就訴外人吳南 所遺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2、被告及訴外人吳棋逢公同共有如訴外人吳鐵所遺系爭遺產 應予分割,並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其中被告吳 德全、吳富美梁吳慧玲吳慧眞公同共有11分之1)。二、按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如請求對公同共有之遺 產為處分,其訴訟標的,對於繼承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 倘未列繼承人全體為當事人,自屬當事人不適格(最高法院 81年度臺上字第59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共有物之分割 ,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 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 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 院42年臺上字第318號判例意旨參照)。據此,提起分割遺 產或共有物之訴須有繼承人或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訴訟 當事人始為適格,縱係債權人代位債務人提起分割遺產或共 有物之訴,因債權人係以自己名義為之,債務人並未因此而 成為原告,則該代位分割遺產或共有物之訴,仍應以包括債 務人在內之全體繼承人或共有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 缺。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之裁 判,且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依職權隨時調查之。末按 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其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法院毋庸命 其補正(司法院院字第2351號解釋意旨參照),且屬訴無理 由,應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347號判例意旨 參照)。
三、經查,原告主張訴外人吳棋逢積欠原告115,212元及利息尚 未清償,業經本院核發101年度司促字第31597號支付命令確 定在案;訴外人吳鐵吳棋逢為父子關係,訴外人吳鐵死亡 後,遺有系爭遺產,由訴外人吳棋逢、吳南、被告吳照、吳 大樹、吳匹吳美香、吳美玉、吳美菊吳美雲方振發吳素鐘因繼承關係而為公同共有;嗣訴外人吳南死亡,訴外 人吳南之繼承人即被告吳德全吳富美梁吳慧玲吳慧眞 等,尚未就訴外人吳南所遺系爭遺產辦理繼承登記等事實, 固有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597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土地登記第一類、第二類謄本、異動索引、土地建物查詢資 料、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繼承登記申請資料等附卷可稽



,而可認定。惟本件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乃代 位訴外人吳棋逢提起分割遺產之訴,以分割訴外人吳鐵所遺 系爭遺產,而訴外人吳鐵所遺系爭遺產既為訴外人吳棋逢及 被告公同共有,原告即應一併將包含訴外人吳棋逢在內之全 體繼承人或共有人列為被告。詎原告本於起訴狀上將訴外人 吳棋逢列為被告,卻於民國103年2月13日具狀以訴外人吳棋 逢為被代位人為由撤回其部分,有民事聲請狀附卷可查,則 本件即非繼承人或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揆之上開說明,本 件為當事人不適格,應以判決駁回之。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既為原告敗訴之判決,訴訟費用 即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俊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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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