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2年度,75號
TNEV,102,南小,75,201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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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7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郭怡廷
被   告 陳守泰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7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伍仟玖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本金 新臺幣肆萬玖仟零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至 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凌昇裕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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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