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30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葉姮妍即葉國珍之繼承人
被 告 葉佐政即葉國珍之繼承人
被 告 葉佐興即葉國珍之繼承人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8,848元,應徵第
1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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