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被 告 羅國鑫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21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下午3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任婉筠
通 譯 翁嘉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萬肆仟貳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任婉筠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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