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0年度,430號
TYEV,90,桃補,430,200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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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四三О號
  原   告 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培業
  送達代收人 熊瑞先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玖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玖佰
   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
   捌佰柒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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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