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2年度,118號
TPBA,102,訴,118,201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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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8號
原 告 趙金抱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
代 表 人 張雅瑾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北稽徵所
代 表 人 張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2 年1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2 年2 月1 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 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 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同年2 月11日發生送達原告之效 力。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闕銘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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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