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1年度,878號
TPBA,101,訴,878,201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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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78號
原 告 有限責任臺灣區第一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
代 表 人 魏進益(理事主席)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英得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原名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
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局長)
訴訟代理人 朱斐玲
上列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14日
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再行準備程序,指定102 年4 月10日下午2 時30分為準備程
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林妙黛
法 官 曹瑞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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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