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96號
上 訴 人 盧永昇
許協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戊昌(會計師)
被 上訴人 財政部
代 表 人 張盛和(部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限制出境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6
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4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 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 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 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立 杰
法 官 楊 得 君
法 官 洪 慕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