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66號
原 告 柏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世明(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金鑫律師
被 告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代 表 人 沈世宏(署長)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陳修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1 月30日本院
101年度訴字第1266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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