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12號原 告 栢啟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孟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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