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2年度,112號
TPEV,102,北補,112,2013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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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12號
原   告 栢啟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孟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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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