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02年度,50號
TPEV,102,北簡聲,50,2013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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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丞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玳梁
相 對 人 曹婉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 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 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 項亦有規定。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 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乃 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 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雖取得本院102年度司票字第850號本票准 予強制執行裁定,惟尚查無其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紀錄,有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自與上開停止執行之要件不 符。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請求即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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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丞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