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3586號
TPEV,102,北簡,3586,201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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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586號
原   告 簡慶生 
被   告 李昀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臺北市南港區,有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1 件在卷可憑,且兩造亦未合意由本院管轄,是 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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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