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3436號
TPEV,102,北簡,3436,201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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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436號
原   告 謝亞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吉平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叁仟捌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
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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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