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3404號
TPEV,102,北簡,3404,201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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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404號
原   告 陳姝諭 
一、上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錦紅郭呂蘭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郭呂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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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