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055號
原 告 徐玉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李斌全發支付命令,惟
李斌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
萬元,應繳裁判費22,8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22,3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