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3008號
TPEV,102,北簡,3008,2013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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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008號
原   告 劉葉金妹
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振作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完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800,000(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
元,扣除前已繳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7,8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請求遷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
  (每月租金15,000元x12月÷10%=1,800,000元【依土地法
  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1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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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