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971號
原 告 王家模
被 告 上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秉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桃園縣大園鄉○○村○○○0○00號1樓,有 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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