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2368號
TPEV,102,北簡,2368,2013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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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236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宏偉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子麒
被   告 賴寶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美燕
        書 記 官 曾東竣
        通   譯 廖湘筠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萬零壹佰肆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查兩造所簽訂約定書第16條約定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 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又被告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宏偉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3 月15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借款期間至102年2月15日止,利息按原告信貸 指標利率動利率計算(現為5.21%),並按期定額攤還本息 ,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 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僅



攤還本息至101年12月15日止,且迄至今經催討未依約清償 ,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及 債權額計算書各1份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視同自認(民事訴 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參照),是原告上開主張,應可 採信。
三、本件被告宏偉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所 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 記 官 曾東竣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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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偉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