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1632號
TPEV,102,北簡,1632,201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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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32號
原   告 周天順
      周天生
      周昆霖
      周榮祥
      周榮裕
      周山明
      周坤成
      周金華
      周益春
      周純純
      周栩合
      周秦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鳳祥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承租原告等所有坐落於臺北市○
○區○○段○○段○○○地號,建地面積九十三點一一平方公尺
土地應付之每年租金,自民國一0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按申報
地價百分之十計算。是本件係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且期
間未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但書規定,以十年計算
其期間,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陸
萬捌仟肆佰玖拾元(計算式如下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
零伍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計算式:
原告請求被告承租原告等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
000 地號,建地面積93.11 平方公尺土地應付之每年租金,自民
國102 年1 月1 日起調整為按申報地價10%計算,而101 年之申
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5,544元,則每年之租金為
517,170 元(55,54410%93.11 =517,170 ,小數點以下四
捨五入);又現行之租金為每年320,321 元,則每年之租金差額
為196,849 元(517,170 -320,321 =196,849 ),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1,968,490 元(196,849 10年=1,968,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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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