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1217號
TPEV,102,北簡,1217,2013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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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17號
上 訴 人 李青芬 
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 郭蓬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怜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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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