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17號
上 訴 人 李青芬
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 郭蓬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怜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