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2年度,1145號
TPEV,102,北簡,1145,2013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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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145號
原   告 李梓鴻
被   告 劉定春
訴訟代理人 詹修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六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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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