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字第284號原 告 黃昭中被 告 謝國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具狀撤回,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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