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72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詔、立偉交通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玖仟伍佰捌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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