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251號
上 訴 人 漢斯國際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俊帆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
陳姿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大洋金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5,
4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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