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975號
原 告 禾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盈辰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林妍君律師
被 告 國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複 代理人 羅孟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