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三二三號
原 告 戊○○○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己○○
被 告 丁○○○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辛○○
法定代理人
共 同 庚○○
訴訟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訴外人陳崇興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間向原告申請萬事達信用卡使用,經原 告審核後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 -0000號之萬事達信用卡,並於同月二十日以普通掛號方式寄送至陳崇興 指定之住所即桃園縣八德市○○街二二六巷十號五樓,業於翌日經前址大樓管 理委員會所聘請之被告丁○○○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以下簡稱國泰公司)管理 員即被告己○○簽收。詎被告己○○並未有通知訴外人陳崇興領取掛號信之事 實,訴外人陳崇興也未收到信用卡。嗣該掛號信件遭人冒領,並以前開信用卡 盜刷三萬六千七百五十九元。
(二)依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二七四六號判決意旨:「怠於業務上應盡之注意,致 損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大樓管理員既係受聘以執行建築物 管理維護事務之人,於管理員處並設有掛號郵件登記簿,顯見保管郵件亦為管 理員業務範圍所執掌事務,管理員既有怠於盡業務上注意,致郵件逸失,自應 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又依原告與訴外人陳崇興所定信用卡契約第六條第三項約定,該卡片所有權係 屬原告所有,另依同契約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原告可依此規定向持卡人請求已 墊付消費款債權。今被告己○○因過失逸失卡片遭人冒用,侵害原告對該卡片 之所有權及原告對持卡人之請求付款債權,致原告受墊付信用卡遭人冒用之損 害,又被告己○○係被告國泰公司員工,被告己○○依民法一百八十四條應負 侵權行為人責任,依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被告國泰公司也應連帶負責。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失三萬六千七百五十九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併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被告二人對於被告國泰公司與訴外人即陳崇興住所大樓之大漢新臺北
社區管理委員會訂有管理服務契約,由被告國泰公司為該社區提供意外事件緊急 處理、人員車輛進出、管制、登記及信件收發等服務,並向大漢新臺北社區管理 委員會領取報酬;被告己○○係被告國泰公司所聘僱,駐守於大漢新臺北社區之 管理員等情俱不爭執,惟以:
(一)國泰公司部分:被告對其有代為收受信件之業務不爭執,但否認本件系爭掛號 信件因管理員警衛之疏忽而遺失,致未轉交予陳崇興,抗辯系爭掛號信件已經 陳崇興領取等語資為抗辯。
(二)己○○部分:一般郵局信件處理,均由管理員點收登簿並依戶投遞領取信件之 紅色通知單至住戶信箱,再由該住戶本人或其家人以鑰匙開啟信箱後,持該紅 色通知單至伊處領取郵件。本件掛號信件經郵務人員送至伊處後,伊依上開程 序辦理,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十四時十五分許有人持該掛號信件之領取 單前來領取,並簽「陳」字於登記表上。又因該社區住戶多、進出人也多,是 否陳崇興本人或另有他人來領取已不清楚等語置辯。三、查原告主張其核發予訴外人陳崇興卡號為0000-0000-0000-00 00號之萬事達信用卡,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以普通掛號方式寄送至陳崇 興指定之住所即桃園縣八德市○○街二二六巷十號五樓,並於同月二十一日經前 址大樓管理委員會所聘請之被告國泰公司僱用之被告己○○簽收等情,有原告提 出信用卡申請書、大宗掛號函件執據郵局掛號郵件查單、大樓掛號郵件登記表等 為證,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訴外人陳崇興並未收到上開掛號信,前開信用卡遭 他人盜刷三萬六千七百五十九元等情,雖為被告二人所否認,但據原告提出訴外 人陳崇興立具之聲明書、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一紙、信用卡簽帳單三紙為證, 並經證人陳崇興到庭結證稱:「有向戊○○○申請信用卡,沒收到卡片,卻收到 帳單。.... 掛號通知不是我簽名」等語,堪信原告上開主張亦屬真實。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前段定有明文。依本條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首應確立者,需侵權行為人 有未善盡注意而有故意或過失情形。經查,關於本件被告國泰公司在大漢新臺北 社區設立之郵件收發程序,係由管理員統一點收登簿後,依戶投遞領取信件之紅 色通知單至住戶信箱,再由該住戶本人或家人以鑰匙開啟信箱後,持該紅色通知 單至管理員處領取郵件,業據被告己○○於本院審理中陳述甚明,核與證人陳崇 興結證相符,應屬真實。被告己○○復陳稱,本件掛號信件經郵務人員送至伊處 後,伊依上開程序辦理,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十四時十五分許有人持該掛 號信件之通知單前來領取,並簽「陳」字於登記表上等語,亦核與原告提出大樓 掛號郵件登記表記載相符,雖被告無法確定究由何人向伊領取該掛號郵件,惟以 現公寓大廈多住商合一,或動輒為近百戶集合住宅,要求擔任管理員者需詳細記 憶住戶臉孔、住戶與家人間關係,並不合理,又以郵件收領,由同居人、受僱人 代為收領屢見不鮮,少有要求郵件必由本人親領者,是被告己○○既已依規定程 序收、發郵件,且該程序在通常情形,已足可避免郵件遭他人盜領,縱其無法確 知究何人領取郵件,亦難以郵件事後遭人盜領之結果遽認被告己○○有怠於盡其 業務上應盡注意情形而有過失。其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 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併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
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 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三三號判決參照)。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 人之行為所造成的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的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 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該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之 間,始有因果關係(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號判決參照)。本件原 告所主張之損害,係其因寄送予訴外人陳崇興之信用卡遭他人盜刷,因非陳崇興 本人簽名消費,依渠等之信用卡合約,陳崇興不用負清償之責,致使原告須負擔 此信用卡消費額之損害,惟此原告所主張之損害係直接起因於他人盜刷信用卡之 結果,與被告己○○未使訴外人陳崇興本人領得系爭信用卡間,並無相當因果關 係,亦即原告損害之發生係因所郵寄之信用卡遭不明人士冒用盜刷消費所生,並 非被告己○○未使陳崇興本人領得系爭信用卡之必然結果。又原告既無法證明被 告己○○勾結他人冒領系爭信用卡,亦無證據可證明被告己○○明知他人冒領卻 不予阻止之行為,或有何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依據信用卡 契約對真正持卡人請求付款之債權之行為。則原告本於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 求被告己○○賠償其墊付之消費款,揆諸首開說明,即非有據。五、綜上所述,被告己○○既無須對本件原告所受損失負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侵權 行為責任,被告國泰公司身為被告己○○之僱用人,自無需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 條規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二人連帶賠償其所受損失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不應 准許,應併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 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周炎德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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