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624號原 告 洪凱旋被 告 謝忠宏被 告 黄驛閔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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