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3624號
TPEV,101,北簡,13624,2013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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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624號
原   告 洪凱旋
被   告 謝忠宏
被   告 黄驛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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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