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原新室內設計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
拾叁萬柒仟零捌拾元,應徵裁判費伍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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