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691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王東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樊怡忻
楊登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
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一百零二年二月十 八日合法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廈門街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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