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1年度,2022號
TPEV,101,北小,2022,20130312,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0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愛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妤
訴訟代理人 陳信助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連大立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林錦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1年1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之不合法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 條之 32,並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2 年1 月7 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繳,於102 年1 月9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依 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1/1頁


參考資料
連大立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錡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錡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