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1號
原 告 拓達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惠美
原 告 華佑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琬君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
代 表 人 洪志明
訴訟代理人 吳百蕙
廖宏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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