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聲字,101年度,26號
TCBA,101,聲,26,2013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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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
代 表 人 蔡孟良
相 對 人 張錦周(張竣傑即張家榮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王清花張竣傑即張家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 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 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又「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 、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前經本院以101年10月30日101年度聲 字第26號裁定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惟無法送 達於債務人張竣傑即張家榮,經本院查明其戶籍資料,記載 其於101年6月11日死亡,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爰以102年1月28 日投院平行星101執6字第01491號函將全卷檢還本院。嗣本 院函請聲請人查明張竣傑即張家榮之法定繼承人,並檢具戶 籍資料及繼承系統表向本院陳報,經聲請人先後以102年3月 12日中教字第1020003246號函及102年3月19日中教字第1020 003797號函檢送,依張竣傑即張家榮之戶籍資料及繼承系統 表記載,其法定繼承人為其父母張錦周王清花,而債權人 陳明本院民國96年10月23日96年度執字第28號債權憑證之時 效將屆至,乃請求換發債權憑證,則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管轄。本件債務人之住所地在南投縣,應由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 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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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