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 告 大鼎活蝦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戴勝堂
訴訟代理人 黃義銘 會計師
陳益軒 律師
上一人複代
理 人 李柏松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鄭義和
訴訟代理人 陳志鏞
江沛霓
蘇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
100年6月16日台財訴字第100001153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2年4月1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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