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267號
TCBA,100,訴,267,201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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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7號

原 告 大鼎活蝦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戴勝堂
訴訟代理人 黃義銘 會計師
 陳益軒 律師
上一人複代
理 人 李柏松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鄭義和
訴訟代理人 陳志鏞
 江沛霓
 蘇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
100年6月16日台財訴字第100001153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2年4月1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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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鼎活蝦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