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446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雅雯即詹素貞、蘇志國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3,4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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