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2年度,441號
TCEV,102,中補,441,201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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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441號
原   告 游祥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義龍
  華夏二村聯誼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4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
  3,23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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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