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619號
原 告 春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全
按起訴應以書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三款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曾國展、潘忠豪間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起訴狀就被告潘忠豪部分,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第二項適用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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