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89號
原 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艾安
訴訟代理人 李興國
被 告 莊和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25日上午10時5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簡易程序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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