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31號原 告 張本源法定代理人 鄭靜雲被 告 黃綉花即張黃綉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4月10日上午9時10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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