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2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柯艾玉
被 告 楊瑞美
被 告 朱新蘭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欄中關於「被告朱新蘭 住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2樓」記載及漏列訴訟代理人等部分,應更正為「被告朱新蘭 住基隆市○○區○○路000號6樓 身分證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住花蓮縣花蓮市○○○街00巷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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