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965號
原 告 陳建廷
原 告 陳石定
原 告 時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律安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瑋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廷
被 告 邱呂吉妹
訴訟代理人 邱銘赴
被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訴訟代理人 呂志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2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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