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129號
上 訴 人 林連城
被上訴人 劉張玉夏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張玉夏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900元,應徵第二審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