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保險簡字,101年度,3號
TCEV,101,中保險簡,3,201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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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保險簡字第3號
原   告 董正雄
法定代理人 董玉鳳
被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方志賢
證   人 朱彥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指定於民國102年4月11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33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訴訟代理人及證人均應自行到庭,不 另通知。
三、原告法定代理人應提出原告之病歷資料及電腦斷層掃描。四、【證人】如無法於當日出庭作證,請事先聯絡簡芳敏書記官 ,約定可出庭作證之日期(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3869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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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