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東簡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紹達
彭賴得妹
上列上訴人彭紹達、彭賴得妹與被上訴人溫增成間因本院101 年
度竹東簡字第130 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4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