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9號
KMDV,102,補,9,2013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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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麟閣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鏡輝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原告與被告金門縣林氏宗親會等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
因被告林吉炎身分不明,且金門縣金城鎮○○段00○號並未檢附
起訴交易價格證明,暨被告金門縣林氏宗親會經本院調閱現有法
人登記資料仍難特定,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並核定訴訟費用,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被告金門縣林氏宗親會之法人登記資料及其代表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告林吉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金門縣金城鎮○○段00○號於本件起訴時之交易價格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鴻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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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麟閣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